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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科普

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妊娠时的处理

发表者:吴歆 人已读

妊娠生育曾经被列为SLE的禁忌症。而今大多数SLE患者在疾病控制后,都可以安全地妊娠生育。


一般来说,在没有重要脏器损害、病情稳定一年或一年以上,细胞毒免疫抑制剂(如环磷酰胺、甲氨蝶呤等药物)停药半年,激素仅用小剂量维持时患者方可怀孕。非缓解期的SLE患者妊娠生育,存在流产、早产、死胎、胎儿发育不良(胎儿心脏传导阻滞与先天性SLE)和诱发母体病情恶化的危险。因此病情不稳定时不应怀孕。


SLE患者妊娠后,需要产科和风湿科医生双方共同随访诊治。

1、妊娠期间如病情活动,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妊娠。如妊娠头三个月病情明显活动,建议终止妊娠。

2、妊娠三个月后出现疾病活动时,可在风湿科医师指导下加用糖皮质激素。因泼尼松经过胎盘时可被灭活,故短期服用一般对胎儿影响不大,而地塞米松(倍他米松)可以通过胎盘屏障,影响胎儿,故不宜服用。

3、对孕期已达28周而在7日内有可能分娩者,可以用地塞米松或倍他米松促进胎儿肺部发育成熟后,即可行剖宫产术,使胎儿尽早脱离母体不良环境。44、如妊娠后期病情活动,也可根据病情短期加大激素剂量。

5、妊娠前3个月至全部妊娠期禁用环磷酰胺、甲氨蝶呤等免疫抑制剂,因上述药物可能影响胎儿的正常生长发育导致畸胎。

6、对于有习惯性流产病史和抗磷脂抗体阳性的孕妇,主张口服低剂量阿司匹林(50mg/d)和/或小剂量低分子肝素抗凝防止流产或死胎。


总之,SLE患者的妊娠、孕期用药、产后的随访均应由风湿科医师和产科医师共同处置。

本文是吴歆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本文仅供健康科普使用,不能做为诊断、治疗的依据,请谨慎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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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