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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外科

皮肤外科发展模式与质量管理和评价

发表者:彭才智 人已读


科室质量管理与评价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美容与整形医师协会
美容与整形医师职业责任保险
医疗事故的防范与处理
病历
业务能力的考核与评价



第一节 科室质量管理与评价

医学是在实践中不断发现、不断探索、不断总结经验中发展起来的,认识人体的生命和疾病规律,需要一个漫长而艰苦的过程,医学也是一门具有高风险性的神圣事业,救死扶伤,解除病痛是医生的天职。加强法制意识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健康创造出一个安全和谐的医疗环境和秩序。只有尊重患者,尊重医师,维护医师的合法权利,才能促进我国医学事业的健康发展,造福于民。
为了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国家制定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以及和医疗美容有关的有《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等。
核心制度
第二节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节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国家卫生部为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的规范管理,保障医疗美容行业正规有序的发展,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卫医发[2002]103号)。《标准》的主要内容如下: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
美容医疗机构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 心电监护仪 自动血压监测仪 电动吸引器 体外除颤器 麻醉机 吸脂机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器械柜 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 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 喷砂洁牙器 光固化治疗机 正颌外科器械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机 技工设备 口腔全景X光机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电凝器 激光机 电子治疗机 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文眉机 皮肤测试仪 超声波美容治疗机 多功能健胸治疗机 恒温培养箱 电冰箱 洗衣机 消毒柜 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医院的运营。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位2台,牙科综合治疗椅2张,观察床位2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可设置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化验室、手术室。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应至少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电凝器 电动吸引器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电冰箱 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门诊部的运营。
医疗美容诊所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 消毒柜 吸引器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电凝器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 超声波 治疗仪 消毒柜 文眉机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医疗美容科(室)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观察床1张。
二、科目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电凝器 吸引器紫外线消毒灯 无影灯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牙科必备消毒设备 电冰箱。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一、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第四节 美容与整形医师协会

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2003年10月31日在上海成立。第一届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张涤生 陈洪铎 张镇康 王炜 张其亮。主任委员:彭庆星。副主任委员:高景恒 曹谊林 曹孟君 李世荣 冯信忠 王光护。
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5个职能性工作组(室)及负责人分别为:办公室主任侍伊份,副主任王向义(兼秘书);科技教育组组长王志军,副组长何伦、裘名宜,秘书赵贵庆;规范维权发展组组长李祝华,副组长王学民、杨健葆,秘书王朝根;对外联络组组长李东,副组长刘伟(沪)、胡琼华、封兴华,秘书薛红宇;民营医疗机构协调组组长曹孟君(兼);副组长金宝玉(兼秘书)、刘桐、郭晓进、邹永新。
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7个专业组及负责人分别为:整形外科专业组组长祁佐良,副组长朱志祥、高建华、韩岩,秘书李伟;美容外科专业组组长邢新,副组长柳大烈、刘晓燕、张澜成,秘书李军辉;美容牙科专业组组长刘洪臣,副组长周彦恒、张振庭,秘书张皖清、王东胜;美容皮肤科专业组组长高天文,副组长王学民、高兴华,秘书吴艳;美容中医科专业组组长黄霏莉,副组长傅杰英、刘宁,秘书曲剑华;医疗美容技术组组长赵小忠,副组长郑锐、陈辉,秘书待定;美容应用材料研究组组长顾汗卿,副组长丛林,秘书待定。

第五节 美容与整形医师职业责任保险

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在其保险经纪顾问北京华融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于2004年4月28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北京签署了美容与整形医师职业责任保险。这是我国第一份医师个人的职业责任保险单。保险的设立,标志着医师协会在为维护美容与整形医师权益及实现行业自律工作,步入了科学、规范的新道路。
医师职业责任保险是对医师在开展医疗活动过程中,由于过失等因素造成患者人身及精神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职业责任保险。投保该保险后,医师的绝大部分赔偿责任,将转嫁给保险公司。
本次保险协议具有以下特点:
本次保险是专为美容与整形医师设计,条款内容涵盖了美容与整形医师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的绝大部分风险。
保费低廉、保障额高。本次保险的被保险人只限于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的会员,不是分会会员,不能投保本保险。
不受职业地点限制。只要在合法的美容整形医疗机构从业,均可享受保险。
投保方式灵活简便。如会员有投保意愿,只需通知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分会,并将保费交纳给分会即可,投保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即时申报,即时生效。
保险条款支持协商解决争议。条款中将医师与就医者协商解决,列为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只要保险公司对双方协商的赔偿结果认可,就进行赔付。这为医师提供了一条解决争议的方便之路,免除了医师的后顾之忧。
理赔便捷迅速,会员出险后,只要在当地拨打人保全国统一的理赔电话95518报案即可。由人保当地的分公司进行就地理赔。
理赔结果公正。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北京华融保险经纪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组成理赔协调小组,如果会员对理赔结果有异议,可向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提出申诉,由理赔协调小组重新进行协商,确保赔付结果的公正。
投保会员可以享有多重服务。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北京华融保险经纪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及法律援助等,使会员得到全面的优质服务。


第六节 医疗事故的防范与处理

医疗行为已经从传统上的生命伦理范畴,逐步过渡为法律范围。特别近年来医疗事故已成为社会热点。医疗投诉、医疗纠纷不断上升,加上有关媒体的大肆炒作,医疗机构普遍反映医生难做。2002年4月1日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有关条例规定—由医疗行为引起的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某种意义上社会对副作用和并发症不与认可,医疗人员很难或不可能证明结果与医疗行为无关,因此对医疗人员在医疗事故中参与度的鉴定日益重要起来。随着《医师法》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整个医疗过程已纳入民事行为的法律范畴,由于皮肤整形治疗的特殊性,皮肤科、整形外科医师必须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合理合法,规范行医,减少医疗纠纷与事故的发生。
1、术前签字的法律意义
手术前签字是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方法,在欧美国家称为“说明同意书”(informed-consent),国内称为“手术签字”作者认为以“说明—理解—同意书”更为妥切。因为在向患者说明,得到患者同意的过程中,必须伴有理解的过程。术前患者看也不看,直接在打印好的条文上签字,没有理解的过程,有时起不到防范医疗纠纷的作用。
虽然世界范围内通行手术前签字,但在国内法律上尚未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在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中写到:“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诉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术前签字在一定意义上起到在医疗诉讼上预防违反法律规定的说明义务的作用。在实际的医疗诉讼中有没有签字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签字,将使医务人员处于相当不利的地位。而且,术前不管怎样口头说明。没有文字记载法律也不予承认。
另一方面,术前签字不是生死合同,并不能成为医师的免责理由,发生医疗纠纷时,医师照样不能免脱所有的责任。一旦发生医疗诉讼,根据术前签字可以明确医师是否尽到说明的义务,是否将可能的风险告之病人,是否侵犯患者的知情权,并由此推断医师的知识与技术水平。因此,在相当程度上签字是法律要求的一种形式,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2、医疗事故的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目的是对医疗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不良后果的程度进行客观、合理的评判,它不同于其他的法医鉴定,需要由相关学科的医学专家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先要求鉴定人员回答医疗事故行为人的医疗活动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医疗常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行为。而其他法医鉴定如刑事伤害案件的鉴定却不必鉴定加害人的行为是否违法。
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确定后,要鉴定行为过失的参与度,即过失行为的严重性,过失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在造成不良后果所有因素中所占的比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因为有原有疾病的影响,因果关系非常复杂,仅有个别后果的产生为单一因素引起,如错误输血造成患者死亡,青霉素过敏的患者未经皮试使用引起的过敏性休克死亡等。大多数情况下为多因一果型因果关系,包括病因学因素、患者自身的因素、医疗条件的限制、医疗行为本身以及医学科学发展因素等。值得注意的是医务人员采取一定的措施给患者造成了不良后果,称为作为行为,不采取任何措施,称为不作为行为,不作为行为也要追究责任。
医疗技术鉴定要对不良后果的程度进行鉴定,大多数情况下,患者的后果是多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就某个过失行为可能给患者造成不良结果进行推导。患者不良后果的程度以治疗终结后的结果判断,但医务人员应该负责的是其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不良结果的那部分,具体体现在行为过失的参与度。在追究医务人员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时,不能单纯按患者的不良后果,而应按其过失行为的参与度来确定。
3、整形美容风险的防范
1)努力钻研科学技术,提高医技水平,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规范,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尽量避免各种副作用和并发症的发生。如果并发症难于避免,就应术前充分沟通,取得患者的理解与支持。
2)掌握好美学—心理—社会的适应症。要高度重视与求美者之间的相互沟通,必须了解其真正的求美动机,帮助患者提高审美能力,同时降低求美者的美容期望值;掌握求美者的人格类型,对于不成熟,缺乏审美认识者暂不手术;经过多次咨询,求美者对手术的期望值较实际者,对手术过程与可能达到的效果及其并发症有相当的了解,美容医师凭借自己的临床经验,有相当把握的可予手术;对于人格偏执者,应请精神心理医生诊治,避免为之行手术。
3)术前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建立相互参与的医疗模式,尽可能建立求美者对术者肯定的定势。努力作好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沟通应有理有节,严肃认真,体现医务人员的道德修养,切忌骄傲自满而掉以轻心。对于已经充分说明,仍不能有效沟通者应延迟或不予进行手术。术前进行切口设计、手术步骤、术后效果的沟通,充分调动受术者参与手术,术中按美容外科操作的无创原则,精细操作,完成手术后让求美者通过镜子观察手术效果,必要时术中进行适当的改正。
4)美容手术实施前应对最坏的结果及其对策有一定的了解,如隆鼻最坏的结果是不得不将假体取出,患者花了钱达不到要求,但不会比原来更坏。各项医疗行为应根据患者的社会、文化背景和人格特征,充分考虑其承受能力,包括心理上、生理上、经济上和对医疗后果的承受能力,如手术毁形、难免复发、瘢痕遗留、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等的承受能力。
5)加强术后综合治疗和护理。美容术后恢复期受术者处于心理焦虑期,医护人员应倍加爱护,亲切关怀,说明恢复过程,使受术者克服焦虑,以平静的情绪较顺利地度过恢复期,并进一步端正其审美认识。术后定期随访,及时发现并发症,及时处理。
6)病史记录尽可能详细,努力作好各项医疗文书的书写,管理与保存工作,严禁涂改与丢失。各项医疗文书应符合法律要求。
7)美容医生要相信自己的直觉和第一印象,在临床工作中对面临的手术风险要有一种本能的、下意识的知觉与反应,并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培养。就象足球比赛,面对飞来的球只能凭日常训练中养成的球感和下意识的反射临门劲射,一脚定乾坤。凭直觉感到有问题,对自己不喜欢的患者,不管理性分析的结果如何,都应推迟或拒绝任何美容手术。


第七节 病历书写规范

病历不仅是疾病发生、发展、诊断、治疗的客观记录,也是医疗质量、医疗水平及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完整、真实、详细、系统的病历记录对病人、科研、临床教学都有十分重要的价值,病历同时也是法律文件,在涉及医疗纠纷时,是举证和判定司法责任的重要依据。规范地书写病历是每个医生都必须做到的。请记住准确和完整的记录在当今的社会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没有记录某件事,这件事就不曾发生。”
一、病历书写的一般要求
二、门诊病历
三、住院病历
四、疾病的诊断和手术名称的填写
手术协议书
一、病理检查手术取材同意书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院号: 床号:
诊断:
病理检查目的:
病理检查部位:
并发症及风险:1、 麻醉意外 ,发生过敏性休克,甚至呼吸抑制,心力衰竭以至死亡
2 、术中副损伤 ,包括血管神经等
3 、术后血肿
4 、术后感染
5 、术后水肿
6 、术后切口裂开
7 、术后疤痕
8 、切口延期愈合
9 、其他意外
本次手术取材可能出现以上情况中:1;2;3;4;5;6;7;8;9
患者(或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医师签名:

二、告 知 书
尊敬的患者及家属:
依照国务院令第351号的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但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卫生部《病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十条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为切实履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敬请你们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考虑,选择确定作为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的被告知者,并签署各项医疗活动同意书。
在下列知情选择书中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并签字注明
____________________医院
三、患 者 授 权 书
经慎重考虑,我在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我在医院医疗期间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的被告知者,全权处理本人在诊疗过程中的一切事务,并在需患者签名以示知情、同意的医疗文书上签字,代理本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一经授权人签字,本授权书即生效;被授权人之行为视同本人知悉与同意,经代理人签名同意后所实施的诊疗行为,若产生不良后果将由本人承担。
此致
医院
授权人签名: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性别_______
年 月 日

本人接受患者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授权,同意代理行使该患者在医院期间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并签署各项医疗活动同意书。
被授权人签名:____________与患者关系: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方式):_________
年 月 日
本授权书一式二份,医疗机构和被授权人各存一份。
备注:被授权人仅限于相关法规所规定的近亲属、代理人和关系人。

四、知 情 选 择 书
上述告知书内容本人已充分了解,经慎重考虑,我选择本人作为在该院医疗期间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的被告者,并签署各项医疗活动同意书。
患者签名: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上述告知书内容本人已充分了解,为有利于本人的疾病诊治和康复,我选择以授权方式行使本人在医疗期间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
患者签名: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第八节 业务能力的考核与评价

由于从事皮肤整形的医生来自整形外科、皮肤外科、皮肤科、医学美容科等不同领域,因此对医生的考核和评价应从不同的角度进行。
一、整形外科专业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答辩
(一)专业业务能力
1、多种复杂体表器官缺损的修复与重建,如全耳再造、鼻再造、乳房再造、拇指再造、眼窝成形、阴茎或阴道再造等,必须完成两项以上。
您的主要研究课题是什么?目前进展如何?要交出一篇研究结果的论文或一篇紧密联系该课题的国内外进展的全面的、高质量的综述或进展论文。
2、各种吻合血管或角状组织瓣移植术,如皮瓣、肌皮瓣、筋膜瓣、骨瓣及断指再植术等。
3、早期和晚期面、手、四肢等软组织缺损、畸形的形态修复和功能重建。如较复杂的烧伤晚期瘢痕挛缩、体表较大面积的色素痣、血管瘤和其他皮肤软组织缺损等的治疗。
4、各种带蒂的组织瓣移植技术的临床应用。
5、复杂先天性畸形的修复,如手先天性畸形、腭裂、尿道上下裂等修复。
6、美容外科手术的临床应用,如乳房美容外科术、全面颈部除皱术、下颌角肥大矫正术、颧骨减低术、减肥手术等。
7、体表软组织肿瘤(包括恶性)根治性切除及形态修复与功能重建手术。
申报评审材料要求:任现职期间内的病志(含手术记录)及相关资料。
(二)专业知识答辩
(一)、器官再造。
1、全耳再造:了解和掌握全耳再造的历史发展、分期再造、一次再造的几种常见技术及目前新技术的扩张器法再造全耳的技术。掌握目前最好的方法。Tanzer 分期耳廓再造术,一次再造的耳后皮瓣、耳后筋膜瓣和带血管蒂的颞浅筋膜瓣法。
2、鼻再造:全鼻再造技术,包括前额皮肤筋膜瓣一次再造,扩张器扩张前额再造技术,吻合血管一次皮瓣移植再造技术和远端皮管多次转移再造技术,掌握各种技术的适应症、优缺点。
3、乳房再造:掌握乳房再造的适应症及常见的再造技术,如背阔肌皮瓣法、腹直肌皮瓣法及乳腺癌切除同时再造乳房。
4、拇指再造:掌握再造的适应症及再造的方法。如吻合血管的脚趾移植再造拇指,拇甲瓣再造拇指,二足趾带足背皮瓣再造拇指,手指转位再造拇指,皮管或皮瓣法再造拇指等的适应症和选择等。
5、眼窝成形:掌握眼窝成形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6、阴茎和阴道再造:掌握阴茎再造常用腹股沟髂骨皮肤筋膜瓣、下腹皮瓣及植骨等再造阴茎技术即阴股沟皮瓣阴道再造或其他皮瓣移植再造技术。
(二)、组织移植技术
1、皮瓣:掌握腹股沟皮瓣、足背皮瓣、肩胛皮瓣、前臂桡或尺侧皮瓣、胸外侧皮瓣、胸腹外侧皮瓣、小腿内侧、外侧、后侧及隐动脉皮瓣等。
2、肌皮瓣:掌握斜方肌皮瓣、颈阔肌皮瓣、腹直肌皮瓣、阔筋膜张肌皮瓣、腓肠肌皮瓣。
3、筋膜瓣:掌握颞浅筋膜瓣等。
4、骨瓣:掌握髂骨瓣、腓骨瓣、肋骨瓣。
5、断指再植术:掌握断指再植适应症及再植的基本步骤和术后处理等。
(三)、后天缺损畸形的修复。
1、掌握面、手、四肢等软组织缺损应注意的早期形态修复和功能重建,如面部外伤、炎症、肿瘤均应注意早期处理病损早期修复,面、手、四肢均应注意形态修复和功能重建,其中包括皮肤、血管、神经、肌腱的缺损修复。
2、晚期重点是畸形的矫正和功能重建,如面神经损伤修复(面瘫)、手的肌腱移植,瘢痕松解皮片一致,四肢的神经松解神经移植、神经探查吻合等。
(四)、掌握带蒂的皮瓣、筋膜瓣、肌皮瓣、筋膜肌肉瓣、骨皮瓣、骨瓣移植技术的临床应用。尤其应用在面、躯干、四肢、会阴缺损畸形和再造器官的临床应用。
(五)、复杂先天畸形。
1、 掌握包括并指、缺指、多指、复指、巨指等的诊断和治疗技术。
2、 唇裂: 掌握唇裂分型,掌握三种基本手术技术。
3、 腭裂:掌握手术治疗时机、手术治疗基本目的和手术技术的选择和术后处理。
4、 中重度上睑下垂:掌握上睑下垂的诊断、鉴别诊断和手术治疗方法,包括提上睑肌缩短术和额肌瓣悬吊术。
5、 尿道上下裂:掌握其诊断分型,手术时间、手术技术的选择和术后处理。
(六)、美容外科手术治疗的基本技术。
1、全面颈部除皱术:掌握全面颈部除皱术的适应症、分离层次(如SMAS-颈阔肌技术,复合除皱术、骨膜下除皱技术的安全分离平面),掌握除皱手术的相关解剖学。掌握除皱术并发症的防治方法。
2、各种乳房美容外科技术:包括掌握乳房下垂的分类,掌握乳房下垂矫正术,肥大乳房缩小、小乳房增大等的基本方法。
3、颌面骨面型轮廓美容术:掌握各种切口进行下颌角肥大矫正术与颧突减低术的方法,掌握其并发症的防治方法。
4、全面掌握减肥手术技术。如脂肪抽吸技术、腹壁成型手术等。
(七)、掌握体表软组织肿瘤(包括恶性)根治性切除及形态修复与功能重建手术。包括常见的良性肿瘤和恶性肿瘤,如血管瘤、巨痣、各种皮肤癌以及其他软组织肉瘤根治切除及形态修复与功能重建,以及目前常见皮肤扩张器的应用等。
二、皮肤科学专业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答辩
(一)结缔组织病等类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红斑性狼疮等结缔组织病类疾病的免疫生化(DNA、双链、LE细胞、免疫球蛋白)、免疫组化、电镜、免疫电镜的诊断技术,干燥综合症的诊断和治疗,混合结缔组织病、重叠综合症的诊断和治疗。
(二)重症皮肤病的诊断和治疗: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Stevens-Johnson氏综合征、金葡萄球菌烫伤样皮肤综合症(SSSS综合症)的诊断、抢救和治疗,全身性无菌性脓疱病的诊断和治疗,炎症性皮肤病和皮肤肿瘤的病理诊断和鉴别诊断或深部真菌病的诊断和鉴别诊断。
(三)水疱病的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天疱疮、类天疱疮、疱疹样皮炎的病理诊断和鉴别诊断,疱疹样天疱疮、多形性天疱疮、线状IgA大疱性皮病的诊断和治疗,脓疱性银屑病、连续性指端皮炎、角层下脓疱病的诊断和治疗。
(四)一般重症皮肤病的诊断和治疗:过敏性休克、重症药疹的诊断和治疗;银屑病性红皮病、剥脱性皮炎的诊断和治疗;血管炎、脂膜炎等下腿结节病的诊断和治疗。
(五)性传播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淋病的诊断和治疗;尖锐湿疣的诊断和治疗;梅毒或非淋菌性尿道炎的诊断和治疗。
(六)常见皮肤病的诊断和治疗;多形红斑、结节性红斑的诊断和治疗;玫瑰糠疹的诊断和治疗;过敏性紫癜的诊断和治疗。
(七)一般皮肤病的诊断和治疗;银屑病的诊断和治疗;湿疹和荨麻疹的诊断和治疗;手、足癣的诊断和治疗。
三、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证
2005年辽宁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考核大纲
(一)美容外科
1、了解整形外科的治疗范畴和特点、整形外科的治疗范围、特点。掌握整形外科的基本技术包括基本原则、切口选择、基本手术操作和基本整形手术。
2、掌握整形外科相关麻醉的麻醉前管理、术前准备,围手术期监测的基本概念和常见监测指标的正常值和临床意义。了解全身麻醉的诱导和维持。掌握全身麻醉的苏醒期管理及气道管理技术。掌握常用局部麻醉药及局部麻醉的实施方法和局部麻醉的术中管理。
3、掌握皮肤移植、真皮移植、脂肪移植、筋膜移植、软骨移植、骨移植、肌肉移植、肌腱移植等自体组织移植适应症、禁忌症、供区选择、手术方法及手术注意事项。
4、掌握自体皮片移植分类及特点、供区选择和切取皮片厚度、游离皮片移植术前准备、移植方式、供区和受区术后处理、皮片移植术后血运重建和愈合过程、皮片移植术后的收缩及其预防、皮片移植失败原因及其防治。
5、掌握皮瓣及皮瓣移植的概念。掌握随意型皮瓣的血供、适应症、分类、设计原则。皮瓣移植术后血液循环的监测、随意型皮瓣术后并发症及其防治。
6、了解瘢痕形成的意义与过程影响伤口愈合及瘢痕形成的因素。掌握瘢痕的分类及其临床特征、诊断与鉴别诊断及治疗方法。
7、了解皮肤软组织扩张器的类型、结构与原理。掌握其手术操作方法与注意事项。;了解扩张术在整形美容外科的应用。掌握其并发症及其防治。
8、掌握常用组织代用品在整形美容外科的应用的适应症、禁忌症、选择原则和注意事项。
9、了解美容外科的特点和技术实施的基本原则。掌握美容外科手术的适应症、禁忌症、操作原则及基本技术和术前准备、术后处理。
10、掌握眉部、睑部、鼻部、耳部、口唇部、颌面部、乳房、会阴部、美容外科及面部除皱术、脂肪抽吸与腹壁成形术的适应症、禁忌症、术前检查、手术操作要点、术后处理及并发症的防治。
参考书籍
1、《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美容医学分册) 中华医学会编著 人民军医出版社
2、《美容外科学》 高景恒 主编 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
3、《现代整形外科学》 郭思覃 主编 人民军医出版社
4、《整形外科学》 王 炜 主编 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
(二)美容牙科
1、牙周、牙槽骨、牙龈组织的局部解剖。
2、掌握牙体缺损的病因、修复体的种类及牙体修复治疗的原则及牙体缺损修复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处理。
3、掌握牙列缺失的组织改变,固定义齿修复的适应症、设计及固定义齿修复后可弄出现的问题及处理。
4、掌握活动义齿的组成、设计、分类及可能出现的问题。
5、掌握龈上、龈下洁治术的适应症、方法、注意事项。
6、掌握牙周病的病因、临床表现及治疗原则。
7、掌握牙龈组织疾病的分类、病因、治疗。
8、掌握牙龈切除术的种类、方法、注意事项。
9、了解膜-龈手术的种类、方法。
10、掌握牙周翻瓣术、植骨术、骨成形术、引导牙周组织再生

参考文献

夏立新译. 建立皮肤科医生自己的健身会所. 皮肤科时讯,2005,8:39.
刘春年. 医学美容的艺术观. 中华医学美学美容杂志,2005,11(2):110-111.
张其亮,主编. 医学美容学. 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1-2.
彭庆星,王光护. 我国医学美学发展评述Ⅰ、Ⅱ. 中华医学美学美容杂志,2001,7:86-88,147-148.
杨恩寰,梅宝树. 艺术学.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168,86.
刘春年,吴诚怡. 模糊思维逻辑与口腔美容医学及审美艺术. 现代口腔医学杂志,1995,9:157-158.
彭庆星,何论,秦守哲,主编. 美容医学基础. 北京:科学出版社,1999,249-250.
何论,方彰林,主编. 美容医学心理学. 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141-146.
杨凯,温玉明.循证医学与临床口腔医学教育. 临床口腔医学杂志,2002,18:152-153

科室质量管理与评价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美容与整形医师协会
美容与整形医师职业责任保险
医疗事故的防范与处理
病历
业务能力的考核与评价



第一节 科室质量管理与评价

医学是在实践中不断发现、不断探索、不断总结经验中发展起来的,认识人体的生命和疾病规律,需要一个漫长而艰苦的过程,医学也是一门具有高风险性的神圣事业,救死扶伤,解除病痛是医生的天职。加强法制意识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健康创造出一个安全和谐的医疗环境和秩序。只有尊重患者,尊重医师,维护医师的合法权利,才能促进我国医学事业的健康发展,造福于民。
为了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国家制定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以及和医疗美容有关的有《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等。
核心制度
第二节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节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国家卫生部为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的规范管理,保障医疗美容行业正规有序的发展,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卫医发[2002]103号)。《标准》的主要内容如下: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
美容医疗机构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 心电监护仪 自动血压监测仪 电动吸引器 体外除颤器 麻醉机 吸脂机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器械柜 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 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 喷砂洁牙器 光固化治疗机 正颌外科器械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机 技工设备 口腔全景X光机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电凝器 激光机 电子治疗机 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文眉机 皮肤测试仪 超声波美容治疗机 多功能健胸治疗机 恒温培养箱 电冰箱 洗衣机 消毒柜 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医院的运营。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位2台,牙科综合治疗椅2张,观察床位2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可设置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化验室、手术室。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应至少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电凝器 电动吸引器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电冰箱 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门诊部的运营。
医疗美容诊所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 消毒柜 吸引器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电凝器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 超声波 治疗仪 消毒柜 文眉机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医疗美容科(室)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观察床1张。
二、科目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电凝器 吸引器紫外线消毒灯 无影灯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牙科必备消毒设备 电冰箱。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一、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第四节 美容与整形医师协会

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2003年10月31日在上海成立。第一届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张涤生 陈洪铎 张镇康 王炜 张其亮。主任委员:彭庆星。副主任委员:高景恒 曹谊林 曹孟君 李世荣 冯信忠 王光护。
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5个职能性工作组(室)及负责人分别为:办公室主任侍伊份,副主任王向义(兼秘书);科技教育组组长王志军,副组长何伦、裘名宜,秘书赵贵庆;规范维权发展组组长李祝华,副组长王学民、杨健葆,秘书王朝根;对外联络组组长李东,副组长刘伟(沪)、胡琼华、封兴华,秘书薛红宇;民营医疗机构协调组组长曹孟君(兼);副组长金宝玉(兼秘书)、刘桐、郭晓进、邹永新。
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7个专业组及负责人分别为:整形外科专业组组长祁佐良,副组长朱志祥、高建华、韩岩,秘书李伟;美容外科专业组组长邢新,副组长柳大烈、刘晓燕、张澜成,秘书李军辉;美容牙科专业组组长刘洪臣,副组长周彦恒、张振庭,秘书张皖清、王东胜;美容皮肤科专业组组长高天文,副组长王学民、高兴华,秘书吴艳;美容中医科专业组组长黄霏莉,副组长傅杰英、刘宁,秘书曲剑华;医疗美容技术组组长赵小忠,副组长郑锐、陈辉,秘书待定;美容应用材料研究组组长顾汗卿,副组长丛林,秘书待定。

第五节 美容与整形医师职业责任保险

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在其保险经纪顾问北京华融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于2004年4月28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北京签署了美容与整形医师职业责任保险。这是我国第一份医师个人的职业责任保险单。保险的设立,标志着医师协会在为维护美容与整形医师权益及实现行业自律工作,步入了科学、规范的新道路。
医师职业责任保险是对医师在开展医疗活动过程中,由于过失等因素造成患者人身及精神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职业责任保险。投保该保险后,医师的绝大部分赔偿责任,将转嫁给保险公司。
本次保险协议具有以下特点:
本次保险是专为美容与整形医师设计,条款内容涵盖了美容与整形医师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的绝大部分风险。
保费低廉、保障额高。本次保险的被保险人只限于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的会员,不是分会会员,不能投保本保险。
不受职业地点限制。只要在合法的美容整形医疗机构从业,均可享受保险。
投保方式灵活简便。如会员有投保意愿,只需通知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分会,并将保费交纳给分会即可,投保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即时申报,即时生效。
保险条款支持协商解决争议。条款中将医师与就医者协商解决,列为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只要保险公司对双方协商的赔偿结果认可,就进行赔付。这为医师提供了一条解决争议的方便之路,免除了医师的后顾之忧。
理赔便捷迅速,会员出险后,只要在当地拨打人保全国统一的理赔电话95518报案即可。由人保当地的分公司进行就地理赔。
理赔结果公正。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北京华融保险经纪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组成理赔协调小组,如果会员对理赔结果有异议,可向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提出申诉,由理赔协调小组重新进行协商,确保赔付结果的公正。
投保会员可以享有多重服务。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北京华融保险经纪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及法律援助等,使会员得到全面的优质服务。


第六节 医疗事故的防范与处理

医疗行为已经从传统上的生命伦理范畴,逐步过渡为法律范围。特别近年来医疗事故已成为社会热点。医疗投诉、医疗纠纷不断上升,加上有关媒体的大肆炒作,医疗机构普遍反映医生难做。2002年4月1日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有关条例规定—由医疗行为引起的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某种意义上社会对副作用和并发症不与认可,医疗人员很难或不可能证明结果与医疗行为无关,因此对医疗人员在医疗事故中参与度的鉴定日益重要起来。随着《医师法》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整个医疗过程已纳入民事行为的法律范畴,由于皮肤整形治疗的特殊性,皮肤科、整形外科医师必须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合理合法,规范行医,减少医疗纠纷与事故的发生。
1、术前签字的法律意义
手术前签字是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方法,在欧美国家称为“说明同意书”(informed-consent),国内称为“手术签字”作者认为以“说明—理解—同意书”更为妥切。因为在向患者说明,得到患者同意的过程中,必须伴有理解的过程。术前患者看也不看,直接在打印好的条文上签字,没有理解的过程,有时起不到防范医疗纠纷的作用。
虽然世界范围内通行手术前签字,但在国内法律上尚未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在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中写到:“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诉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术前签字在一定意义上起到在医疗诉讼上预防违反法律规定的说明义务的作用。在实际的医疗诉讼中有没有签字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签字,将使医务人员处于相当不利的地位。而且,术前不管怎样口头说明。没有文字记载法律也不予承认。
另一方面,术前签字不是生死合同,并不能成为医师的免责理由,发生医疗纠纷时,医师照样不能免脱所有的责任。一旦发生医疗诉讼,根据术前签字可以明确医师是否尽到说明的义务,是否将可能的风险告之病人,是否侵犯患者的知情权,并由此推断医师的知识与技术水平。因此,在相当程度上签字是法律要求的一种形式,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2、医疗事故的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目的是对医疗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不良后果的程度进行客观、合理的评判,它不同于其他的法医鉴定,需要由相关学科的医学专家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先要求鉴定人员回答医疗事故行为人的医疗活动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医疗常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行为。而其他法医鉴定如刑事伤害案件的鉴定却不必鉴定加害人的行为是否违法。
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确定后,要鉴定行为过失的参与度,即过失行为的严重性,过失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在造成不良后果所有因素中所占的比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因为有原有疾病的影响,因果关系非常复杂,仅有个别后果的产生为单一因素引起,如错误输血造成患者死亡,青霉素过敏的患者未经皮试使用引起的过敏性休克死亡等。大多数情况下为多因一果型因果关系,包括病因学因素、患者自身的因素、医疗条件的限制、医疗行为本身以及医学科学发展因素等。值得注意的是医务人员采取一定的措施给患者造成了不良后果,称为作为行为,不采取任何措施,称为不作为行为,不作为行为也要追究责任。
医疗技术鉴定要对不良后果的程度进行鉴定,大多数情况下,患者的后果是多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就某个过失行为可能给患者造成不良结果进行推导。患者不良后果的程度以治疗终结后的结果判断,但医务人员应该负责的是其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不良结果的那部分,具体体现在行为过失的参与度。在追究医务人员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时,不能单纯按患者的不良后果,而应按其过失行为的参与度来确定。
3、整形美容风险的防范
1)努力钻研科学技术,提高医技水平,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规范,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尽量避免各种副作用和并发症的发生。如果并发症难于避免,就应术前充分沟通,取得患者的理解与支持。
2)掌握好美学—心理—社会的适应症。要高度重视与求美者之间的相互沟通,必须了解其真正的求美动机,帮助患者提高审美能力,同时降低求美者的美容期望值;掌握求美者的人格类型,对于不成熟,缺乏审美认识者暂不手术;经过多次咨询,求美者对手术的期望值较实际者,对手术过程与可能达到的效果及其并发症有相当的了解,美容医师凭借自己的临床经验,有相当把握的可予手术;对于人格偏执者,应请精神心理医生诊治,避免为之行手术。
3)术前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建立相互参与的医疗模式,尽可能建立求美者对术者肯定的定势。努力作好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沟通应有理有节,严肃认真,体现医务人员的道德修养,切忌骄傲自满而掉以轻心。对于已经充分说明,仍不能有效沟通者应延迟或不予进行手术。术前进行切口设计、手术步骤、术后效果的沟通,充分调动受术者参与手术,术中按美容外科操作的无创原则,精细操作,完成手术后让求美者通过镜子观察手术效果,必要时术中进行适当的改正。
4)美容手术实施前应对最坏的结果及其对策有一定的了解,如隆鼻最坏的结果是不得不将假体取出,患者花了钱达不到要求,但不会比原来更坏。各项医疗行为应根据患者的社会、文化背景和人格特征,充分考虑其承受能力,包括心理上、生理上、经济上和对医疗后果的承受能力,如手术毁形、难免复发、瘢痕遗留、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等的承受能力。
5)加强术后综合治疗和护理。美容术后恢复期受术者处于心理焦虑期,医护人员应倍加爱护,亲切关怀,说明恢复过程,使受术者克服焦虑,以平静的情绪较顺利地度过恢复期,并进一步端正其审美认识。术后定期随访,及时发现并发症,及时处理。
6)病史记录尽可能详细,努力作好各项医疗文书的书写,管理与保存工作,严禁涂改与丢失。各项医疗文书应符合法律要求。
7)美容医生要相信自己的直觉和第一印象,在临床工作中对面临的手术风险要有一种本能的、下意识的知觉与反应,并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培养。就象足球比赛,面对飞来的球只能凭日常训练中养成的球感和下意识的反射临门劲射,一脚定乾坤。凭直觉感到有问题,对自己不喜欢的患者,不管理性分析的结果如何,都应推迟或拒绝任何美容手术。


第七节 病历书写规范

病历不仅是疾病发生、发展、诊断、治疗的客观记录,也是医疗质量、医疗水平及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完整、真实、详细、系统的病历记录对病人、科研、临床教学都有十分重要的价值,病历同时也是法律文件,在涉及医疗纠纷时,是举证和判定司法责任的重要依据。规范地书写病历是每个医生都必须做到的。请记住准确和完整的记录在当今的社会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没有记录某件事,这件事就不曾发生。”
一、病历书写的一般要求
二、门诊病历
三、住院病历
四、疾病的诊断和手术名称的填写
手术协议书
一、病理检查手术取材同意书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院号: 床号:
诊断:
病理检查目的:
病理检查部位:
并发症及风险:1、 麻醉意外 ,发生过敏性休克,甚至呼吸抑制,心力衰竭以至死亡
2 、术中副损伤 ,包括血管神经等
3 、术后血肿
4 、术后感染
5 、术后水肿
6 、术后切口裂开
7 、术后疤痕
8 、切口延期愈合
9 、其他意外
本次手术取材可能出现以上情况中:1;2;3;4;5;6;7;8;9
患者(或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医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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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健康科普使用,不能做为诊断、治疗的依据,请谨慎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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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