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胃肠病罗马Ⅲ诊断标准
发表者:常玉英 人已读
肠易激综合征的诊断标准为:
反复发作的腹痛或腹部不适,、过去3个月内至少没有发作3次,同时具备以下2项或以上:
1.排便后症状改善
2.发作时伴有排便频率的改变
3.发作时伴有粪便性状(外观)改变
诊断前症状出现了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诊断标准。
腹部不适,指不舒服的感觉而非疼痛,进行科研及临床研究筛选病人时,腹痛或腹部不适每周至少发作2次。
本文是常玉英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本文仅供健康科普使用,不能做为诊断、治疗的依据,请谨慎参阅
发表于:2008-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