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抑郁症的暴力问题
在人们的惯有印象中,抑郁症是与低落、萎靡、迟滞、被动等负性情绪及行为联系在一起的,因而就应该与暴力无关,尤其与最极端的暴力行为—凶杀无关。但是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中,抑郁障碍的暴力犯罪并非少见,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1987-1997年鉴定的163例杀人案件中,属于抑郁症、反应性抑郁、焦虑抑郁状态者共33例,占全部案件的20.2%。如此大的比例对以往“抑郁障碍杀人案例似乎不多见”的传统认识是一个有力的挑战。
根据长期的临床观察和研究,抑郁障碍暴力行为可以总结成下列的“一、二、三、四”四个特点。
一类典型人格,研究表明,抑郁障碍杀人者多数性格内向,敏感多疑。除此之外,还表现出自尊心强、心胸狭窄、妒忌心和报复心强、情感深藏又表达困难,易于不断产生自我挫伤,从而出现积累的仇恨心理等人格特征。
两组主要精神症状,抑郁症杀人者最多见的是焦虑抑郁状态和抑郁性幻觉妄想状态,前者是在抑郁的基础上叠加有焦虑状态,患者的抑郁情绪已经令其颇感痛苦,而莫名感到紧张、威胁的焦虑情绪更使其崩溃,很容易使患者判断力下降,情绪及行为失控。抑郁性的幻觉妄想状态也不少见,患者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容易对幻觉妄想的对象实施暴力行为。
三个主要影响因素,一是重大生活事件造成强烈的精神刺激作为杀人行为的诱因者较多(也即扳机效应,指人的身心疾病很多是由社会的和心理因素引起,外在刺激等社会因素一旦扣动了人们个性特征的“扳机”,于是疾病及相应的行为就会显现出来)且以家庭、婚姻矛盾最多见;二是杀害亲人者多,杀人后自杀者多;三是阳性家族史及既往躯体疾病史多见。
四种常见杀人类型,最多见的是激情杀人,占半数以上。患者在重大精神刺激下产生强烈激情而冲动性杀人。此类患者多为反应性抑郁,或以明显焦虑、易激惹为主要表现的激越性抑郁。第二种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支配杀人,占1/3,诊断多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第三种是扩大性自杀,又叫慈悲杀人,即患者在抑郁症的作用下决心自杀,但又担心自己的死后家中老少(多为年幼的孩子)没人照顾,在世间受苦,于是决定在自杀前杀死他们,以便一起“脱离苦海”。此种杀人,被害者多为患者直系亲属。第四种为间接自杀,患者想自杀,但是又没有勇气或是担心自杀不成功,从而导致残疾等严重后果,于是采取杀死别人,“犯下死罪”,借助法律制裁来达到结束自己生命的目的。此种杀人中的被害者多为缺乏抵抗能力的非亲,如邻居家的孩子或老人等。
抑郁症暴力行为可以说是防不胜防,一是患者的凶念只在心中酝酿,很少有语言和行动的流露,使人难寻端倪;更严重的是其暴力行为一旦发生,往往就是最严重的致死事件。以上几点是抑郁症暴力行为的基本特点,可以作为危险预测因素,尤其是焦虑激越症状明显、起病前遭遇重大精神刺激、病前性格内向特殊者,更应该高度重视其产生暴力行为的可能性。这种预测无论在精神科临床还是现实生活中都有重要意义。
本文是李作佳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本文仅供健康科普使用,不能做为诊断、治疗的依据,请谨慎参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