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平_好大夫在线
微信扫码

微信扫码关注医生

有问题随时问

收藏收藏

性病艾滋病防治

【梅毒】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梅毒诊断及治愈标准

发表者:周平 人已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特制定本标准。

一、诊断原则:

梅毒诊断必须根据病史、临床症状、体检及实验室检查等进行综合分析,慎重作出诊断。

⑴病史:应注意感染史,婚姻史,妊娠史,生育史等。对胎传梅毒应了解生母梅毒病史。

⑵体检:应作全面体格检查,注意全身皮肤、粘膜、骨骼、口腔、外阴、肛门及表浅淋巴结等部位,必要时进行心脏血管系统、神经系统及其他系统检查和妇科检查等。

⑶实验室检查:①暗视野显微镜检查梅毒螺旋体。②梅毒血清学试验: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如VDRL、RPR、USR试验等,为筛查试验。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如TPHA、FTA-ABS试验等,为证实试验。 ③组织病理检查。

二、梅毒分期诊断标准

1 一期梅毒

⑴病史:有感染史,潜伏期一般为2~3周。

⑵临床表现:①典型硬下疳:一般单发,1~2cm大小,圆形或椭圆形,稍高出皮面,呈肉红色的糜烂面或浅在性溃疡。疮面清洁,分泌物量少,周边及基底浸润明显具软骨样硬度,无痛。多发于外生殖器,也可见于肛门、宫颈、口唇、乳房等部位。②腹股沟或患部近卫淋巴结可肿大,常为数个,大小不等,质硬,不粘连,不破溃,无痛。

⑶实验室检查:①暗视野显微镜检查:皮肤粘膜损害或淋巴结穿刺液可查见梅毒螺旋体。②梅毒血清学试验:梅毒血清学试验阳性。如感染不足2~3周,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可为阴性。应于感染4周后复查。

疑似病例:具备⑴及⑵为疑似病例。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加⑶任何一项为确诊病例。

2 二期梅毒

⑴病史:有感染史,可有一期梅毒史,病期2年以内。

⑵临床表现:①皮疹为多形态,包括斑疹、斑丘疹、丘疹、鳞屑性皮疹及脓疱疹等,常泛发对称;掌跖易见暗红斑及脱屑性斑丘疹;外阴及肛周皮疹多为湿丘疹及扁平湿疣等,不痛可有瘙痒。头部可出现虫蛀样脱发。二期复发梅毒,皮损局限,数目较少,尚可见环形皮疹。②口腔可发生粘膜斑,尚可出现眼损害、骨损害、内脏及神经系统损害等。③全身可出现轻微不适及浅表淋巴结肿大。

⑶实验室检查:①暗视野显微镜检查:二期皮疹尤其扁平湿疣、湿丘疹及粘膜斑,易查见梅毒螺旋体。②梅毒血清学试验(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及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为强阳性。

疑似病例:具备⑴及⑵为疑似病例。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加⑶任何一项为确诊病例。

3 三期梅毒(晚期梅毒)

⑴病史:有感染史,可有一期或二期梅毒史。病期2年以上。

⑵临床表现:常见结节性皮疹、近关节结节及皮肤、粘膜、骨骼树胶肿等。心脏血管系统受累以单纯性主动脉炎、主动脉瓣闭锁不全和主动脉瘤多见。神经系统受累以梅毒性脑膜炎、脊髓痨和麻痹性痴呆多见。

⑶实验室检查:①梅毒血清学试验: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大多阳性,亦可阴性,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为阳性。②组织病理检查:有三期梅毒的组织病理变化(见附录C)。③脑脊液检查:神经梅毒:淋巴细胞≥10×106/L,蛋白量>50mg/dL,VDRL试验阳性。

疑似病例:具备⑴及⑵为疑似病例。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加⑶任何一项为确诊病例。

4 潜伏梅毒(隐性梅毒)

⑴有感染史,可有一期、二期、或三期梅毒史。

⑵无任何梅毒性的临床症状和体征。

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2次以上阳性或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阳性(需排除生物学假阳性)。脑脊液检查阴性。

⑷病期2年内为早期潜伏梅毒,2年以上为晚期潜伏梅毒。

5 先天梅毒(胎传梅毒)

⑴生母为梅毒患者。

⑵临床表现:①早期先天梅毒(2岁以内):相似获得性二期梅毒,但皮损常有红斑、丘疹、糜烂、水疱、大疱、皲裂和骨软骨炎、骨炎及骨膜炎等,可有梅毒性鼻炎及喉炎、淋巴结肿大、肝脾肿大、贫血等。②晚期先天梅毒(2岁以上):相似获得性三期梅毒,但以间质性角膜炎、赫秦生齿、马鞍鼻、神经性耳聋等为较常见的特征,还可出现皮肤、粘膜树胶肿及骨膜炎等。③先天潜伏梅毒:除感染源于母体外,余同获得性潜伏梅毒。

⑶实验室检查:①早期先天梅毒皮肤及粘膜损害中可查到梅毒螺旋体。②梅毒血清学试验阳性。

6 妊娠梅毒

孕期发生或发现的活动性梅毒或潜伏梅毒称为妊娠梅毒。

三、治疗原则

梅毒诊断必须明确,治疗越早效果越好,剂量必须足够,疗程必须规则,治疗后要追踪观察,对传染源及性接触者应同时进行检查和治疗。 治疗药物主要为青霉素,其用法及用量见梅毒治疗方案。

四、疗后观察

梅毒患者经足量规则治疗后还应定期观察,包括全身体检及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VDRL、RPR或USR试验等),以了解是否治愈或复发。

⑴早期梅毒疗后第一年每3个月复查一次,以后每半年复查一次,连续2~3年。如血清反应由阴性转为阳性或滴定度升高四倍(如由1∶2升为1∶8)属于血清复发,或有症状复发,均应加倍量复治。超过2年血清不阴转者属于血清固定,如无临床症状复发,是否再治疗,根据具体病情而定;无论再治疗与否,应作神经系统检查及脑脊液检查,以便早期发现无症状神经梅毒。

⑵晚期梅毒疗后复查同早期梅毒,但应连续观察3年,血清反应固定阳性者,应作神经系统检查及脑脊液检查。

⑶妊娠梅毒治疗后,分娩前每月复查梅毒血清反应,分娩后观察同其他梅毒,但所生婴儿要观察到血清阴性为止,如发现滴度升高或有症状发生,应立即进行治疗。

五、梅毒治愈标准

梅毒治愈标准判断梅毒是否治愈,其标准有二:临床治愈及血清治愈。

⑴临床治愈:一期梅毒(硬下疳)、二期梅毒及三期梅毒(包括皮肤、粘膜、骨骼、眼、鼻等)损害愈合或消退,症状消失。

以下情况不影响临床治愈的判断:①继发或遗留功能障碍(视力减退等)。②遗留疤痕或组织缺损(鞍鼻、牙齿发育不良等)。③梅毒损害愈合或消退,梅毒血清学反应仍阳性。

⑵血清治愈:抗梅治疗后2年内梅毒血清学反应(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如VDRL、RPR、UsR试验)由阳性转变为阴性,脑脊液检查阴性。

一期梅毒(硬下疳初期),血清反应为阴性时已接受充足抗梅治疗,可以不出现阳性反应,这种情况不存在血清治愈的问题。

本文是周平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本文仅供健康科普使用,不能做为诊断、治疗的依据,请谨慎参阅

收藏
举报
×
分享到微信
打开微信“扫一扫”,即可分享该文章

发表于:2012-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