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_好大夫在线
微信扫码

微信扫码关注医生

有问题随时问

收藏收藏

医学科普

浅谈 网络成瘾(手机成瘾)

发表者:张伟 人已读

网络成瘾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医学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精神障碍是社会和心理的异常和不可取。从网络成瘾的定义看,网络成瘾是明显符合社会异常和心理异常的。网络成瘾在社会中属于极少数,是为社会异常;网络成瘾患者焦虑、孤独、意志力和判断力下降,是为心理异常。所以,将网络成瘾视为精神障碍是毫无问题的。

判定一种状态是不是疾病,需要有相关诊断标准。精神疾病中,诊断有四个维度组成:症状标准、病程标准、严重标准、排除标准。之所以引起很大争议,在于大家过多关注症状标准、病程标准,如果仅仅症状标准,有很多人都可以找到自己符合的几条标准,即都达到了网络成瘾的症状标准。颇为大家诟病的病程标准也是如此,超过三个月的每天连续六小时的上网时间,符合者也大有人在。但是大家都忽视了,另一个重要标准—严重程度标准。严重程度标准是精神疾病诊断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维度,是精神障碍诊断的必要条件。严重标准规定为“社会功能受损,给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后果,或给别人造成危险或不良后果”。看似很简单,其实有很强的操作性。精神诊断中社会功能分成四个层次,依次是生活自理能力、家庭功能、社会功能、职业功能。精神障碍患者必须其中一项或者多项功能受损。反之,不管你症状多么符合,只要不影响你的社会功能,或者轻微影响社会功能,就不能说是一种精神障碍。

就拿酒精成瘾和烟草成瘾就能很好说明这个问题,酒依赖是精神科一个非常常见的问题,但是临床中很少见到烟草依赖到精神科就诊的患者。其关键原因就在于,烟草依赖对社会功能影响有限。大部分网络使用者不会因为沉溺于网络而影响自己与家人的亲密程度,不会影响到自己的社会交往,更不会影响到自己的正常工作。也就是说没有因为上网影响到自己的社会功能,所以不会诊断为精神障碍。

网络成瘾是一种精神障碍,患者只要符合网络成瘾临床标准,就应该给予相应的诊断。顺利成章,既然是疾病,治疗势在必行。

本文是张伟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本文仅供健康科普使用,不能做为诊断、治疗的依据,请谨慎参阅

收藏
举报
×
分享到微信
打开微信“扫一扫”,即可分享该文章

发表于:2019-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