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肇事有没有责任,是否应受法律制裁,这要视当时患者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具体而定。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这句话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这个人犯有精神病,处在发病期间;另一层意思是指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是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时候或是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符合这两个条件才能被认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正常人犯罪都有明显的动机、目的,了解其行为是属于正当的、合法的,还是不正当的、违法的,就是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 精神病患者并不是对所有行为的辨认能力都丧失了。因为一个精神病人一般都只是某一方面的心理活动异常,而不是所有心理活动都失常。因此,如果病人部分丧失了辨认能力,称为限制责任能力,需要负部分刑事责任。如果病人并不丧失辨认行为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或过去虽有精神病,现已痊愈或缓解,处于间歇期和未达到精神病性程度的轻度精神病患者,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至于患者是否应负法律责任,应由人民法院根据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结论而定,任何个人和司法以外的机构都没有这种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