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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 三甲
陈剑 主治医师
澧县中医医院 眼科

不同年龄的散光配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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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及以下

不高于200度的散光可暂不配镜;散光度数超过200度时,应部分矫正,改善弱视。

(2)4-10岁

散光度数不超过100度,视力在正常范围内,可暂不配镜;如果视力低于正常值,已经需要配镜了,也要尽量予以足矫。散光度数大于100度的,如果视力低,应配镜,防止弱视发生。

散光配镜的原则是:中低度散光,配镜时应倾向足矫;高度散光,一次足矫可能不适应,可分次矫正,先戴低度数的散光镜,适应后再换足矫度数,初次配镜度数不应少于柱镜度(散光度数)的2/3。

(3)10~40岁

散光不超过100度,没有模糊和疲劳症状的,可不配镜;如有视力低下症状、需要配镜的,应尽量予以足矫。

散光度数大于100度,影响视力的,应足矫,尤其是有视疲劳症状的病人;如散光较高,可分次矫正。

(4)40岁以上

这个年龄段,随着晶状体和角膜的变化、散光可能经常会发生变化、应充分考虑患者的适应情况,适当欠矫,定期复查。

陈剑
陈剑 主治医师
澧县中医医院 眼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