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学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及改进探讨!
医学顾事
1个月前 · 中华医学会理事 神经外科教授

王杨杨 王子军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是评价综合国力的重要指 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在制定科技政策时关注的焦点。加强科技创新,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中国建设创新型强国所必须实现的目标之一。近年来随着国家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和科技成果转化日益活跃,科技成果转化数量快速增长,科技成果转化质量迅速提升[1]。但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中国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建设方面还较为落后。中国的科技创新资源非常丰富,但是科技成果转化率却很低[2]。据统计,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足 20% ,实现产业化的不足 5% ,专利技术交易率也只有 5% ,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3]。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影响因素较多,科学、医学、药学等不同领域范围内,转化所产生的成果表现形式也各不相同,很难一概而论。随着科技成果数量的增长,转化管理工作量逐渐增多,只有改善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更好地推动科技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此文作者在医学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中,总结出目前主要存在的主要问题,具有代表性及普遍性。
1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 1 转化方式单一,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困难
医学科研院所由于其特殊性质,对于科研产出的产品不能够直接进行销售、生产。因此,医学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的方式大致分为两种路线,第一种主要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展开,即通过构建技术服务平台,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4技)的途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第二种是通过以专利、技术为主的知识产权成果的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进行转化。仅靠两种方式进行转化模式过于单一且有一定的限制,而第二种以知识产权形态转化的模式在实践过程中更是执行率较低。
首先,对第一种提供4技的转化方式分析。该方式可以使客户直接对接服务平台,能够快速高效地使客户与技术人员对接,技术人员根据客户的需求定制出适宜的实验方案,实验方案确定后就可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实施成果转化。在实验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也可以直接一对一与客户进行沟通,节奏快、效率高,还可以进行个性化服务。科研院所拥有人才、科学技术方面的天然优势,客户掌握市场需求、动向以及最新的信息,通过4技的联合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但这种技术合作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技术成果的推展、推广,很难使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量化发展,一旦客户增多,技术人员也无法进行一一对接。第二种通过专利、技术等实施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的方式进行转化,其本质属于知识产权路线。这种显性、产权形式、原创探索性研究成果的转化规模显著偏低[4]。显性知识是人们可以通过语言、书籍学习、模仿的。显性知识产权的权利是公开的,须经过行政审查才能取得。
造成这种转换率低、知识产权类成果转化困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1)科技成果不符合市场需求。目前科研院所科研管理机制大多采用直线型自上而下的纵向科研管理的传统运作模式[5]。国家财政主导的科技项目(纵向课题),主要侧重于基础理论研究和科学前沿问题,追求技术先进和成果新颖,主管部门很少明确项目承担的成果转化责任和期限,也没有将转化情况纳入科技项目验收及评估的指标体系[6]。研究人员在进行发明专利申请以及技术革新时,其主要目的还是追求科研成绩,国家奖项申报,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方面,注重于学术理论和研究的创新性,专利发明是否能与市场需求对接,科技产品是否能够产业化、商业化发展,是否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还是其次。这样就会造成知识产权与市场需求对接不够密切,可实施性还需研讨。投资人员看中的是将资金融资给符合市场需求的成果,以便能够短期、高效,达到最大收益,投的是利润的增长。科研人员在申请完专利以后就认为已经完成了科研任务,并不关心后期事宜。科学家、研究人员与商人、投资家所站的角度不同,导致科研产出的产品与市场需求供求错位。很多科技成果往往在项目结题以后被搁置,无法实现转化。(2)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受国有资产管理监督限制。知识产权属于知识型无形资产。知识型无形资产是指通过人类智力劳动创造形成成果,包含、凝结和体现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无形资产。既包括有专门法律保护的无形资产,如专利、著作权、版权,也包括不享有法律保护的非专利技术[7]。因为这种特殊性,在转化时除了受到成果转化法的管理,还受到国有无形资产的管理以及监督。尽管财政部出台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提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8],但如果不进行评估备案,在进行成果转化时,事业单位可能会承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因此大部分科研院所在进行转化时,为了降低风险,还是会选择进行资产评估备案。
现行的医学科研院所评估备案结构大致为,院所科研处知识产权管理审批—院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提案—院所内部专家委员会评估—外部资产评估机构评估—院所办公会审批—上级主管单位审批—财政部审批。在此框架的制约下,备案的流程过于漫长,需要填写的备案资料也繁多,相关的管理部门也不敢轻易进行审批,从而导致重复提交备案资料,备案时间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限。在研发专利、非专利技术时,前期需要投入大量的金钱、时间。如果根据统一的国有资产评估规则,因为对科技成果类国有无形资产缺乏独特的价值认识与市场接触,评估机构报价与投资人心中预期的价值不相符,最终导致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困难。
1.2 新政出台政府放权,科研院所承担风险增大
近年来,政府为了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与引导,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例如:2015年全国人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2016年国务院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6年教育部科技部出台《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台《关于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新政策出台,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一定的时间对政策进行学习沉淀,琢磨研究。由于各个政策法规间的最终解释权分属于多个管理部门,因此政策法规协调性较差[9]。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将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确定价格[10]。
政府管理部门不断下放权力给各科研院所,放宽权力同时也增加了科研院所承担责任的风险,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就会产生两种现象。(1)各级管理部门不愿为。一系列新政策的出台,数量众多,有些管理部门会将政策传递工作当作一项常规的工作,不够重视。当下级单位对政策解读遇到把握不准确,向管理部门进行咨询时,各级管理部门因不愿过问“自己不熟悉”“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工作,而使下级单位问路无门。(2)科研院所不敢为。执行机构也会担心对新政策把握不准而造成风险,造成即使放权也不敢为的现状。例如:对协定议价这条规定进行分析。若事业单位在进行成果转化交易时,自主决定不进行外部第三方机构的资产评估,如果遇到协定议价的价格高于购买企业的目标价格,那么事业单位是否敢于降低价格,促成交易。如果交易促成后,相关管理部门在进行审计核算时发现了问题,追究责任,那当时做出这样决策的人,是否又需要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正是这种管理部门不愿为、科研院所不敢为的现状阻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进程。
2 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方法
2.1 政府管理部门加强支持引导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需要政府多方面参与以消除障碍[11]。中国要想改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过程中的问题,要靠政府管理部门的支持和引导。(1)培训人才。政府可以监督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组建既懂技术,也懂市场推广、法律、专利运营的专业化团队[12]。对于科研人员、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人员,定期开展新政策解读培训会、专业知识讲解会、评估备案申报流程培训等。管理部门将科研院所内成功的科技成果转化案例下发,进行传阅参考,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邀请申报人到政府管理部门主持的培训会进行经验交流讲解。这样,在大环境的号召下,一方面可以使科研人员逐渐重视科技成果转化,了解成果转化工作,同时也可以帮助科研院所提高管理人员专业能力,培养出更加优秀的人才。(2)加强监督、审核,给予免责许可。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交易,管理部门应该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审核作用。同时,应该出台免责许可的相关制度、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行为,在审核后,即使科研院所自主转化造成资产流失问题,也可以处以免责的政策。很多地方管理部门已经出台一些免责政策,例如: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其高校及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修正案(草案)》中也提出,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这些地方政策的出台,可以降低科研院所害怕承担过大的责任风险,以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缓解无形资产经营管理增值保值的工作压力,解决科研院所不敢为的后顾之忧。但在国家层面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免责规定及监督程序,因此在未来还需要继续探讨。
2.2 提高工作人员工作效率
除了政府管理部门的引导与支持,作为执行部门的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的努力也是必不可少的。近些年国家为了鼓励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出高额的奖励激励措施,例如:2015年修订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中已经明确提出对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不得低于50%,甚至《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3]出台了相关政策,明确对科研人员的奖励达到70%。
这些规定加大了对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但却忽视了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人员,对其不够重视,没有明确激励细则。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不仅要靠科研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对科·461·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20年4月第36卷第2期Chin.JofPHM.Apr.2Vol36No.2技成果转化的贡献是间接的,但也是不能忽略的,在转化制度收益分配上也要有所体现[14]。
须摒弃“重个体、轻团队”等做法,目标激励、竞争激励、榜样激励、团队激励等措施相结合,硬软件条件改善并重[15]。尤其各院所内部机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人员一般都以行政管理职能为主,在人数以及能力方面都有所限制,在承担日常行政事务工作同时还要兼任成果转化管理工作。在遇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事项时,往往还会涉及产业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需要协调联动工作,但每个部门都不愿意拿出时间做“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的工作,本部门的工作已经消耗了大量的时间、精力,根本没有余暇再去考虑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随着工作量增加,却又没有相应的奖励分配,难免会造成部门之间协作的矛盾,导致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如果对于管理服务人员在职称评定或个人绩效方面加以改善,则会提高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这种按劳分配的模式也会调动各行政部门之间的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由于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市场化行为,涉及对市场环境分析、企业对接、法律问题以及专利申请等技巧等,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匮乏,也造成了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的缺位[16]。科研院所的管理人员大部分没有经过系统、专业的知识培训,也不能时时关注市场的最新动向,除了进行奖励激励外,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适当联合第三方专业机构,也就是科技中介。
科技中介是科技创新和技术创业的桥梁和纽带,对于科技成果转化起到重要作用[17],可以提供信息服务、投融资服务、专利评估服务、技术经纪、招商引资服务[18]。如果科研院所能够与产业交易平台、产业联盟、投资基金合作,就能够更好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客户共享。行政管理人员可以定期将院所内产出的科研产品委托给科技中介,让科技中介去联系市场需求方,与对方进行对接。并且可以定期向科技中介索求目前市场最新的需求,反馈到科研院所内部,让感兴趣的科研人员定向研究、开发,这样既能够节省行政管理人员的时间、精力,也可以使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更加专业、细致、效率化。
3 结语
为充分发挥国家科研机构的骨干和引领作用,更好地让行政管理人员服务于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是未来科技工作发展的核心,是科技、产业工作衔接中重要的一环,是将科学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关键。政府应该发挥引导作用,调动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建立友好的大环境。科研院所在进行新政策、新技术、新市场之间协调工作时,应勇于面对问题,不断改善工作方法、改革措施。使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能够更加有效进行,最终使科技创新转化为经济效益,推动中国建设创新型国家,为中国经济社会建设做出贡献。
文章来源于《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2020年 4月 第 36卷 第 2期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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