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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军 三甲
张新军 主任医师
宁波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外滩院区 消化内科

药物性肝炎的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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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予药剂后,大多于1~4周内出现肝损害的表现(睾丸酮类激素例外)。(2)初发症状可能有发热、皮疹、瘙痒等过敏表现。(3)周围血液内嗜酸粒细胞大于6%。(4)有肝内胆汁淤积或肝实质细胞损害的病理和临床征象。(5)巨噬细胞或淋巴母细胞转化试验阳性。(6)各种病毒性肝炎血清标志阳性。(7)偶然再次给药又发生肝损害。具备上述第一条,再加上其中任何两条均可考虑为药物性肝炎

张新军
张新军 主任医师
宁波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外滩院区 消化内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