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接诊了2例晚期恶性肿瘤病人,颇有些感概。 例1:30岁,女性,07年诊断为鼻咽癌晚期,历经化疗、放疗后病情缓解。2年后出现右肺尖转移性肿块伴右上肢肿胀、疼痛,外展受限,纵膈转移、胸水。嘱服镇痛药物治疗,病人拒绝。采用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化疗,肿块明显缩小。2011年9月来院咨询时,见一般情况尚可,上肢疼痛、水肿消失,活动无明显限制。 例2:为本人收治的一例胃癌病人。45岁,亦于07年接受手术和化疗。2010年底发现头皮、背部皮下、左锁骨上均出现转移灶,但手术胃局部及肝脏未见复发灶。因经济困难,放弃治疗。2011年9月,病人再次来院就诊。一般情况尚可,但背部转移灶明显增大,有溃破发烂迹象。予行局部切除。 这两例病人的共同点是均为晚期,再诊时生存及一般情况之好远超出预想。这也恐怕是多数晚起恶性肿瘤病人及家属所期待的结果。不同的是,例1经济条件尚可,能承受诸项治疗的高额费用,治疗过程家属理解、支持、配合;例2则是一农村病人,经济困难,此次门诊手术后又回当地医院拆线。 这两例晚期恶性肿瘤病人的目前情况,特殊、特例。其诊疗过程的实施与结果涉及到医疗水平现状、社会保障体系、经济收入及家庭支持等多个方面。 首先,医生对此二例病人的预后估计绝不可能有现有的结果乐观。故在治疗上只能说是尽力想办法去争取、去追求,不可能作出“绝对保证”。这就需要病人家属和病人能了解现有的医疗水平现状,理解和面对可能付出了痛苦、精力、时间、金钱却又得不到延长生命、缓解痛苦的残酷现实!其实,这也是目前很多医生将治疗方法的选择权交给患方选择的主要原因。 其次,患方对治疗的选择确实需要在理智与感情间把握好尺度,要充分了解现有的医疗水平与状况,量“力”而行。这个“力”,包括家庭经济能力、家属彼此间支持力、理解力。本人在临床上确实见过一些不理解医生反复的解释、说明,感情冲动而奋不顾“力”地(变卖房产、耕牛等)坚决予病人治疗、当效果不佳时又与医方产生剧烈纠纷、家庭内部产生深刻矛盾者。 医方对此类病人的治疗实施前,也应充分向家属说明治疗的效果概率,了解病人及家属对治疗效果的期望值,打消其对期望值得盲目夸大!谨慎施治!
手术前医生一定会找病人家属签字。对此,病人家属中总会有一些不理解者,认为这是医生在推卸责任或将事实夸大而拒绝签字或签字后心存不安。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时至今日,外科手术与麻醉并不是绝对安全的操作,只是随着技术的进步,安全性在不断的增强。因此,医生必须在术前将术前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向病人家属作介绍,这是病人及家属的权利,也是医方的义务。从医生的角度来说,绝对不会有任何一位医生愿任何一位病人出现签字中提到的任何问题,但也必须看到,医生是人而不是神,况且每个病人的情况不一样,不可能作出绝对的不出现任何并发症的保证。事实上,医方的管理机构对于不应该出现的问题,总会有客观、准确的评判,患方也不会因为在签字同意书签具了同意而会放弃对不应该出现问题的追究。 因此,医患双方对术前签字均应有正确的理解与认识。不要因签字而耽误了必须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