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贵云_好大夫在线
微信扫码

微信扫码关注医生

有问题随时问

收藏收藏

精神卫生法

读《精神卫生法(草案)》(3)

发表者:徐贵云 人已读

《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这里有一个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将要发生”。这个“将要发生”由谁来判断?什么情况可以称为“将要发生”?如声称要出走,如称有人害他,如情绪不稳定,如声称要报复谁.......可不可以称为“将要发生”?这就给许多别有用心者留下许多操作空间。如武钢精神病医院将徐某强制关入精神病医院的事件就是如此。因此,应该制定一个比较详细的规定或例子。

“其监护人、近亲属并应当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也没有考虑监护人、或近亲属不在身边,或监护人或近亲属不能履行监护责任者,谁将疑似者送入医院诊治?无疑,这也是政府的责任,但是政府哪个部门来负责和实施呢,也不清楚。是公安机关、卫生部门还是民政部门,也没有说清楚,最后的结果就是互相推脱。最后就谁也不管这件事情。这就造成了本来可以早期诊断,早期治疗的案例,拖到最后流浪乞讨后才由公安机关送去诊断。

本文是徐贵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本文仅供健康科普使用,不能做为诊断、治疗的依据,请谨慎参阅

收藏
举报
×
分享到微信
打开微信“扫一扫”,即可分享该文章

发表于:201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