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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科普

很重要!得了梅毒想怀孕、要个健康的孩子,那就赶紧看过来!

发表者:王苏 人已读

一、先天梅毒的定义:

又叫胎传梅毒,包括早期先天梅毒、晚期先天梅毒及先天潜伏梅毒。

二、梅毒孕妇通过正规治疗(前3月和怀孕后3月治疗),基本上可阻断传染给胎儿。

三、早期先天梅毒一般是出生前至2岁以内发病, 通常在3个月内发病 , 极大多数在出生后5周内发病。严重宫内感染可出现死胎。即使使用抗生素治疗, 但部分也可能在新生儿早期死亡。有些患儿没有临床表现,直到出现多器官受累的临床表现时才被诊断,因此一定要正规检查。

四、晚期先天梅毒常在 5~8岁发病, 13~14岁多种症状相继出现 , 甚至在 20岁以后才出现。

五、先天潜伏性梅毒患儿没有症状, 但梅毒血清学检查阳性。梅毒孕妇所分娩的婴儿 , 若孕妇出现下列情况, 其婴儿应进行有关梅毒的检测和评估:1、患梅毒而未正规治疗; 2、生产前 1个月内才开始治疗; 3 、怀孕时使用非青霉素疗法治疗; 4、 经抗梅毒治疗后,梅毒滴度未获预期下降; 5 、缺乏充分抗梅毒治疗证据者; 6、已进行治疗, 但疗效尚未确定者。符合上述情况的孕妇所生婴儿, 应做以下临床和实验室的检测和评估: 1 、全面体检 , 查找先天梅毒迹象; 2 、梅毒滴度检查;3 、脑脊液检查; 4 、长骨 X线检查; 5 、临床需要进行的其他检查; 6 、梅毒螺旋体抗原检测。

六、先天梅毒的主要诊断依据包括: 1 、母亲梅毒史; 2、典型的临床症状和体征; 3 、从病变部位、胎盘或脐带处找到梅毒螺旋体; 4 梅毒血清学试验阳性。

七、梅毒检查在先天梅毒诊断中的意义:⑴新生儿梅毒滴度 ≥ 母体的4倍及可以诊断;未感染或新生儿期治疗者则滴度应在3个月后下降,6个月内转阴。⑵梅毒确诊检查(TPPA):若至出生后18个月内仍然阳性则可考虑诊断。

在新生儿期只有很少患儿会出现症状 , 部分未经治疗或治疗不及时、不彻底的先天梅毒患儿在以后出现症状,而另一部分患儿一直无症状。诊断先天梅毒没有金标准 , 常需结合临床、X线检查及血清学等综合分析进行诊断。

八、先天梅毒的治疗原则:先天梅毒首选青霉素或普鲁卡因青霉素,若治疗中断 1日以上 , 则整个疗程必须从头开始。婴儿若具有下列情况则应予治疗: 1 任何活动性梅毒表现 体检或 X线检查 ; 2 脑脊液 VDRL 或RPR 阳性; 3 不论脑脊液 VDRL或 RPR检查结果如何,脑脊液常规检查有异常 (白细胞计数 >5个 /mm , 或蛋白 >500 g/L);4、滴度 ≥ 母亲滴度4倍;梅毒螺旋体抗原阳性。 6、即使有关检测均正常 , 母亲未经治疗 , 或者经治疗后有复发或再感染依据的。

九、先天梅毒的治疗方案:

1、青霉素类

早期先天梅毒

脑脊液异常者: 水剂青霉素, 出生 7 d内, 5万 U /kg, 1次 /12 h, 静脉滴注; 出生7 d后, 5万 U /kg, 1次 /8 h, 连续 10~14 d。

脑脊液正常者:苄星青霉素 , 5万 U /kg, 肌注 , 共 1次。

无条件检查脑脊液的,按脑脊液异常者进行治疗。

晚期先天梅毒 , 水剂青霉素5万 U /kg, 1次 /4~6 h, 静脉滴注或肌注 , 连续 10~14 d。对较大儿童 , 青霉素用量不超过成人患者同期的治疗用量。

2、青霉素过敏患儿

红霉素 7.5~12.5 mg·Kg-1·d-1,分 4次口服 , 连续 30 d。

头孢曲松 80 mg/kg, 1次 /d, 肌注 , 连续 14 d。

十、先天梅毒随访

血清阳性未治疗的婴儿,生后第 1、2、3、6、12个月时复查。未感染的婴儿, 则滴度从 3月逐渐下降 , 至 6月时应消失。若发现其滴度保持稳定或增高 , 则应对患婴重新检测和评估, 并彻底治疗。

已予治疗的婴儿 , 应注意观察其滴度下降情况, 至 6月时应消失。

已证实脑脊液细胞数增高的婴儿 , 应每 6个月复查 1次,,直至脑脊液细胞计数正常为止。如果 2年后细胞计数仍不正常 , 或每次复查无下降趋势者 , 则对该婴儿重新治疗,并每 6个月检查 1次 , 若 VDRL仍反应阳性 , 应重新治疗。

考虑未感染的,梅毒螺旋体抗体也可能存在 2年之久 , 若超过 2年仍然存在, 需治疗。


本文是王苏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本文仅供健康科普使用,不能做为诊断、治疗的依据,请谨慎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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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0-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