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科普
发表者:王军 人已读
金秋十月,叶落知秋,也是抑郁症容易复发的季节,网上一则有关“因抑郁症推人下水”的视频在近日流传,事情基本经过是这样的,10月21日12时许,在南京溧水区无想山水库边的台阶处,中年女子史某将一同前来游玩的另一名中年女子刘某推落水库,随后双双溺亡。25日晚间,溧水警方发布通告称,推好友落水的女子生前患有抑郁症。抑郁症患者伤人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吗?南京发生的这起案件,两名当事人均已死亡,斯人已去,其身后的许多疑问仍然待解,如果通过相关部门认定加害人患有“抑郁症”,她需要负民事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抑郁症并不是免除刑事责任的疾病,当事人患有中度抑郁症而犯罪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就本案例而言,如果由相关部门认定当事人生前患有抑郁症,根据其疾病程度认定其刑事责任能力。既然不能免除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自然无法免除。本案例再次警示人们,抑郁症的治疗不容忽视,患者及家属都应高度重视,抑郁症绝不是简简单单的“心灵感冒”,患了抑郁症绝不能讳疾忌医,只要及时就诊,遵从医嘱治疗,一般都能获得满意的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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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