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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

妊娠期甲亢、甲减如何管理?看专家解读最新指南

发表者:费健 人已读

(转载)妇产科学术在线 10月5日



专家解读妊娠甲状腺疾病新指南!



近年来,妊娠期合并甲状腺疾病对母体和后代的影响越来越受到重视,如何进一步优化妊娠期甲状腺疾病管理是临床关注的重点话题之一。


近日,在广州举行的2020年罗氏诊断女性健康华南高峰论坛上,广东省人民医院内分泌科关海霞教授结合中华医学会内分泌学分会和围产医学分会于2019年最新发布的《妊娠和产后甲状腺疾病诊治指南(第2版)》(以下简称“《指南》”),对妊娠期甲状腺疾病管理这一课题进行了深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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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医院内分泌科 关海霞教授



妊娠期参考范围设定——审时度势


正确理解和把握一系列甲状腺相关激素在妊娠期间的变化规律是临床对甲状腺疾病进行准确、适当诊疗的基石。


关海霞教授指出:“女性妊娠期间甲状腺相关激素水平与非妊娠期表现不同。


在妊娠早期,母亲是胎儿甲状腺激素的唯一来源,因此这一阶段是关注妊娠期甲状腺疾病最关键的时期;此期内,与非妊娠状态相比,母体促甲状腺激素(TSH)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同时游离甲状腺素(FT4)轻度升高,总甲状腺素(TT4)逐渐升高。


到了妊娠中期,胎儿的甲状腺功能开始逐渐建立,母亲的甲状腺激素仅作为补充;此时母体的TSH及FT4水平接近非孕期水平,TT4则升高至非孕期的1.5倍。


妊娠晚期时,胎儿的甲状腺功能独立发挥作用供给自身需求;而对应时期母体的FT4水平往往会低于非妊娠状态。”


基于上述,妊娠期间的甲状腺相关激素水平不能用非妊娠期普通人群的TSH参考范围进行衡量,应充分做到审时度势。


此前,2.5 mIU/L一度被视为妊娠早期女性的TSH参考范围的上限,但越来越多的临床观察及相关研究表明,使用2.5 mIU/L作为TSH妊娠期间的正常上限会导致过度诊断[1],因而2.5 mIU/L已不再是诊断妊娠早期亚临床甲减和临床甲减的截断值。



《指南》就如何建立甲状腺相关激素在妊娠期间的参考范围推荐了三种方法:


一、本单位或者本地区建立方法特异和妊娠期特异性参考范围。


二、采用指南提供的试剂公司甲状腺功能指标的参考范围。


三、TSH可采用普通人群参考范围上限下降22%得到的数值,或者采用4.0 mIU/L作为参考范围上限;FT4下限根据普通人群参考范围在妊娠早期升高7%,中期下降约13%,晚期下降约21%。


其中,《指南》推荐的罗氏诊断甲状腺相关检测采用电化学免疫分析法,其参考范围为:TSH在妊娠早期、中期和晚期的范围分别为0.09-4.52 mIU/L,0.45-4.32 mIU/L和0.30-4.98 mIU/L;FT4在妊娠早期、中期和晚期的范围分别为13.15-20.78 pmol/L,9.77-18.89 pmol/L和9.04-15.22 pmol/L。


与前版指南相同,新版《指南》继续支持国内有条件的医院和妇幼保健部门对妊娠早期妇女开展甲状腺疾病筛查。


筛查指标选择血清TSH、FT4和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TPOAb)。筛查时机选择在妊娠8周以前。最好是在妊娠前筛查。甲状腺疾病的高危人群尤其应当注重筛查。


此外,新版《指南》绘制了妊娠甲状腺疾病诊治流程图(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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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关海霞教授强调:“需要再次提醒的是,诊治流程图上的诊断标准为妊娠期特异性参考范围。但是,如果是妊娠前进行血清TSH筛查,衡量标准则应采用普通人群的参考范围,而非妊娠人群的TSH参考范围。这一点必须注意区分。”



妊娠合并甲亢管理——鉴因、防畸


妊娠期间的甲状腺毒症需要进行病因的鉴别:妊娠一过性甲状腺毒症与孕早期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的产生增多、刺激甲状腺激素产生有关,TSH受体抗体阴性,呈一过性;妊娠期甲亢的最常见病因是妊娠合并Graves病。


研究显示,妊娠早期的临床甲亢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胎儿大脑灰质与皮层容积的下降[2],同时造成怀孕期间胎儿暴露于过多的母体甲状腺激素,并导致远期患癫痫和神经行为异常的风险增加[3]。


此外,若Graves病孕妇妊娠中晚期TRAb水平明显升高,胎儿和新生儿甲亢风险增加[4]。


谈及妊娠期甲亢的治疗,关海霞教授指出:“妊娠期亚临床甲亢与妊娠和胎儿的不良结局无明显相关,因此无需进行治疗。


妊娠期临床甲亢需要给予抗甲状腺药物(ATD)治疗,制定治疗决策时应考虑母、胎双方面的安全,权衡利弊、谨慎处理:对于母体而言,既要顾及纠正甲亢对临床症状和妊娠结局的不良影响,也要注意ATD的副作用;对胎儿而言,则需尽量避免ATD致畸的可能性,还要考虑透过胎盘的甲状腺激素和TRAb对胎儿的影响。”


有研究显示,在妊娠期间应用ATD后,母体发生肝毒性、白细胞减少等副作用的几率相对较低,但需要注意的是,孕早期应用ATD可增加胎儿致畸风险[5,6],如想完全避免ATD导致的先天畸形,则应在致畸关键期(妊娠6-10周)之前停药,已缓解的孕期甲亢可考虑暂停ATD并密切监测。此外,对于妊娠期Graves病患者,除了关注甲状腺功能,还需关注TRAb过高带来的潜在风险。


关海霞教授强调:“妊娠合并临床甲亢的ATD治疗应避免治疗过度。治疗的目标是应用最小有效剂量的ATD,使血清T4接近或者轻度高于妊娠期特异性参考范围的上限。接受ATD治疗后T4处于低值区间或低于参考范围的妊娠女性,其新生儿低T4的发生率增加,而如果胎儿生长发育所需的T4不足,则不利于胎儿健康。”


《指南》对妊娠合并甲亢的管理进行了相关推荐,尤其是针对妊娠合并Graves病甲亢(图2),《指南》明确了从计划妊娠开始到妊娠中晚期管理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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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妊娠合并甲减管理——早期、足量


对于孕妇而言,无论是妊娠期临床甲减还是亚临床甲减,均有研究显示其对于妊娠结局具有不良影响[7,8]。


即便是亚临床甲减,也可造成流产的风险增加,若合并甲状腺自身抗体(TAA)阳性,流产风险还会进一步增加。


从胎儿发育角度,研究显示未经完全治疗的妊娠期临床甲减可能使后代的神经心理发育受到影响[9];亚临床甲减与后代的神经发育迟缓、视力发育不全等有一定相关性[10]。但最近英国一项亲子纵向研究则显示,妊娠早期甲状腺功能异常与后代15岁时在校成绩不存在重要的关联性[11]。


对此,关海霞教授谈到,应正确认识、综合看待影响胎儿智商发育的各项因素,避免为存在亚临床甲减的妊娠期女性造成不必要的焦虑。


针对妊娠期临床甲减的治疗,使用左旋甲状腺素(L-T4)进行治疗的获益已非常明确。


关海霞教授围绕妊娠期亚临床甲减使用L-T4是否能够获益进行了评述。


在L-T4治疗能够改善亚临床甲减患者的妊娠结局方面,高质量的证据支持治疗有利于降低早产率和流产率[12,13]。


但在后代智力方面,美国和英国的前瞻性随机对照研究均未发现L-T4治疗可改善亚临床甲减孕妇的后代智力发育[14,15]。


因此,目前L-T4治疗妊娠期亚临床甲减的获益主要体现在妊娠结局方面。


关海霞教授强调:“治疗妊娠期甲减同样应防止治疗过度。因为母体过高的FT4浓度同样可能负面影响后代大脑皮质体积[16]。因此,恰当的L-T4治疗应维持TSH在参考范围下1/2 或不超过2.5 mIU/L,同时FT4在妊娠期特异性参考范围内。”


最后,对于妊娠期TPOAb阳性但甲状腺功能正常者,应当注意监测并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的甲状腺功能异常。在一些队列研究和病例对照研究中,发现了TPOAb阳性与早产及流产风险的相关性倾向。


对此,关海霞教授指出:“出现这种关联性倾向一方面有可能是因为TPOAb阳性导致TSH逐步增加,甚至发展到亚临床甲减或临床甲减;而另一方面,TPOAb的升高是机体自身免疫紊乱的信号,而免疫因素是流产和早产的背后推手。”


两项随机对照研究——我国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的POSTAL研究和英国TABLET研究,均报道了L-T4治疗未能改善妊娠期TPOAb阳性但甲状腺功能正常者的妊娠结局及生育存活率[17,18],提示此类人群的L-T4治疗获益尚存争议。


另外,尽管有研究发现硒治疗能够使普通人群TPOAb水平下降,但在妊娠期间补硒并无获益,且长期硒治疗可能增加罹患2型糖尿病的风险,因此权衡利弊来看,当前不支持TPOAb阳性的妇女在妊娠期常规补硒[19]。


《指南》对于如何管理妊娠合并甲减,结合甲状腺自身抗体的情况和病史特点,给出了不同强度的推荐(图3),并明确了应尽早诊断、足量起始、首选L-T4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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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关海霞教授总结道:“基于对妊娠甲亢和甲减的危害以及治疗能否带来获益的全面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指南》为何做出治疗推荐,以及为何做出不同强度的治疗推荐。希望各学科之间加深沟通与探讨,助力临床更好地解读和应用《指南》,不断优化妊娠期甲状腺疾病的管理。”


作为全球体外诊断领域的领导者,罗氏诊断始终致力于为临床提供具有高医学价值的诊断产品。在甲状腺疾病领域,罗氏诊断拥有全面覆盖甲状腺功能、自身抗体、肿瘤标志物的Elecsys甲状腺血清检测整体解决方案及罗氏诊断独有的Graves病关键管理指标TRAb,为辅助临床改善妊娠期甲状腺疾病全程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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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Lancet Diabetes Endocrinol 2019; 7: 6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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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onnellyMAet al. Obstet Gynecol2015;125:105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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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nn Intern Med. 2018, 168(6): 40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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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aseyBM, et al. Obstet Gynecol.2005Feb;105(2):2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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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Nelson SM, et al.BMJ2018;360:k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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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Korevaar TIM, etal. Nat Rev Endocrinol. 2017 Oct;13(10):610-22.

[17] JAMA2017; 318: 2190-2198

[18] N EnglJ Med 2019, DOI: 10.1056/NEJMoa1812537

[19] Mao J, et al. Eur J Nutr. 2016 Feb;55(1):5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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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健康科普使用,不能做为诊断、治疗的依据,请谨慎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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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