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文静
护师
濮阳市人民医院
妇产科
胎心监护的三类胎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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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类满足下列条件
胎心率基线110-160次/分
基线变异为中度变异
没有晚期减速及变异减速
存在或缺乏早起减速、加速
提示胎儿酸碱平衡正常,可常规监护,不需采取特殊措施。
II 类胎监
除了I 类胎监和 III 类胎监的其他情况均划为第II 类。尚不能说明胎儿存在酸碱平衡紊乱,但是应该综合考虑临床情况、持续胎儿监护、采取其他评估方法来判定胎儿有无缺氧,可能需要宫内复苏来改善胎儿状况。
III 类胎监
1)胎心率基线无变异且存在下面之一
复发性晚期减速
复发性变异减速
胎心过缓(胎心率基线<110次/分)
2)正弦波
提示胎儿存在酸碱平衡失调既胎儿缺氧,应该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纠正胎儿缺氧,包括改变孕妇体位、给孕妇吸氧、停止缩宫素使用、抑制宫缩、纠正孕妇低血压等措施,如果这些措施均不奏效,应该紧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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