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红十字会天使阳光基金申请程序
1.资助对象:⑴凡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家庭经济贫困,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且需要手术治疗的儿童。
⑵参加先天性心脏病重大疾病儿童除外。
2.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⑴《天使阳光基金资助申请表》(共5张);⑵申请人的最近5寸生活照片一张;⑶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及户口簿的复印件;⑷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⑸申请人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供的贫困证明;⑹医院出具的患儿超声诊断报告单和病情诊断证明。
3.递交申请:将递交的申请表及各种证明交到定点医院的科室,再由科室审核后送到省红十字会审核盖章,最后由省红十字会向中国红基金天使阳光基金办公室报送终审。
4.通知入院:通过评审后,由省红十字会通知患儿家长,指导患儿家长带患儿于4个月内入院完成手术治疗。
5.资助标准:受资助人在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等报销后,按以下标准资助:⑴家庭自费10000元(不含)—15000元(含),资助标准为10000元;
⑵家庭自费15000元(不含)—20000元(含),资助标准为15000元;
⑶家庭自费20000元以上(不含),资助标准为20000元.
6.患儿手术完成后,按以下手续办理资助款拨付手续:⑴监护人签字并按手印后的《天使阳光基金资助告知书》回执一份;⑵医院首页(有医院盖章);⑶出院记录(有医院盖章);⑷费用清单(有医院盖 章);⑸患儿术后带刀口的5寸生活照片一张;⑹医疗票据。
7.附:⑴如果患儿手术后死亡,此申请无效;
⑵下列直管县只需在县红十字会盖章,不需到市红十字会盖章:兰考(开封) 永城(商丘)滑县(安阳) 固始(信阳)长垣(新乡) 汝州(许昌) 新蔡(驻马店) 登州(南阳) 巩义(郑州) 鹿邑(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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