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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科普

精神障碍性疾病的婚育问题

发表者:李艳辉 人已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第二章第9条规定: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有关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反应性精神病、偏执性精神病、更年期精神病、儿童精神病、双相情感性精神病、躁狂症抑郁症、感应性精神病等重型精神病。】

2003年原卫生部颁发的《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176号)》文件中也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的遗传、躯体疾病或精神心理疾患禁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助孕。

遗传学研究表明精神分裂症的一级亲属发病风险为 5%,而一般人群为 0.2%~0.6%,我国学者在研究 200 例精神分裂症母亲的子女中,发现有 16.2% 发病,而对照组子代患病率为 1.9%,其中一级亲属患病率为正常对照组一级亲属的 16.7 倍,这个发病风险要比一般人高很多,一定跟患者家属交代清楚,如果家属执意冒险,可以一试。 但以下情况除外:1)男女双方均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因为遗传学研究表明血缘关系越近,患病的机率越高,父母双方均为精神分裂症,子女的患病几率可高达 35%~68%;2)病情严重、慢性过程、衰退期以及服用大剂量或服用对胎儿影响大的抗精神病药物的女性患者,不宜妊娠生育。

本文是李艳辉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本文仅供健康科普使用,不能做为诊断、治疗的依据,请谨慎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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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9-06-23